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0-28 22:48    作者: admin    信息来源: 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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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体育局关于开展2008年全省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浙体人〔2008〕3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体育场地工的规范管理,加快我省体育场地工队伍的建设和发展,提高体育场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我省体育行业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考核体系的全面形成,决定开展2008年全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体育场地工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和鉴定对象

  各类体育场馆中,从事专门技术和设备,对体育场馆、运动场地和配套器材进行布置、安装、调试、维护、清洁和监管等保障的工作人员。

  二、培训和鉴定等级

  体育场地工技师级(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三、培训和鉴定对象报名条件

  (一)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二)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技师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四、考核认证

  经理论知识和技能操作鉴定考核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场馆相关工作人员上岗、从业的资格凭证。

  五、培训和鉴定承办单位

  2008年全省体育场地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由浙江体育职业技术学院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由浙江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实施。

  六、培训和鉴定报名方式、时间和地点

  (一)报名方式:请参加人员填写《2008年浙江省体育场地工培训报名回执表》(附件)。

  (二)报名时间:截止时间2008年10月20日(培训、鉴定时间及地点等视报名情况另行通知)。

  (三)报名地点:杭州体育场路212号浙江体育大厦7007室;邮编:310004。联系电话:0571-85060785;传真:0571-85163350。

  七、其他

  有关培训和鉴定的具体事宜详见有关通知并登陆浙江省体育局网站“服务大厅”《职业鉴定》栏目(www.zjsports.gov.cn)查询。

  

  附件:2008年浙江省体育场地工职业技能培训报名回执表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体育 培训 鉴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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